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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冤狱无故来 期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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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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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永州市宁远县青年李俊海反映,其父李光福(56岁)是行医多年的村医(与78岁母亲在家共同生活),2023年6月3日,在家洗、晒衣服过程中,突然被来村做客的某妇女上门质问怀疑猥亵儿童,后被莫名其妙的刑事立案、起诉,被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126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父李光福构成猥亵儿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3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1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其父李光福发誓被冤枉,要申诉到底,全家人坚决不服,聘请专业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李俊海介绍了父亲被冤判刑的主要原因是:

    一、原一、二审法院将公安办案人员涉嫌严重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作为李光福有罪的定案依据,显属错误。

    一开始宁远县公安部门并未刑事立案,但确采用刑事手段进行办案,很明显是先入为主。且该公安机关询问三岁多的小女孩的主体、地点、程序、辨认等都涉嫌严重违法。同时从办案形成的录音录像可见,公安人员询问三岁多小女孩的口头陈述与书面记载的内容,在关键事实上都是不一致的。三岁多小女孩回答的问题都是在她妈妈和一个警察通过反复诱导、反复封闭性提问的情形下形成的。且办案警察甚至还将三岁多小女孩的陈述,刻意曲解后转为不真实的书面记载。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询问被害人、证人所形成的、且根本就不真实的笔录内容,依法不能采信,但原一、二审法院却作为了定案的依据。

    二、没有一个客观证据能证实小女孩进入过李光福家,证实李光福与小女孩有任何形式的接触。

    而判决却认定李光福用“辣条”将小女孩引诱到家里,让其坐在“小凳子上吃辣条”,并用手摸,其疼,并躺在地上打滚,李光福用“扫把”打其“屁股”等案件事实,仅有三岁多小女孩的书面陈述内容,并没有任何如小女孩脚印、指纹、DNA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更为费解的是,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作案工具“辣条”“小凳子”“扫把”等重要物证,既没随案移送,也没在法庭上作证据开示、质证、辨认。

    委托代理律师收集的新证据,和从出警记录仪内存视频内发现的案涉汽车停放位置,就足能推翻原一、二审判决。

    从案涉两部车停放的位置,结合现场的物理空间距离,就能肯定案发时三岁多小女孩根本就不在李光福家里。

    李光福一直辩解此时其是在家洗、晾衣服,根本就没有出家门,其既没见过三岁多小女孩、也没有将其带回家实施猥亵,对此,同在家里的老母亲的证言是能相互佐证的。

    李俊海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遗憾的是,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新的证据和原一、二审凭据证据不足、程序涉嫌违法等情形,没有依法审查,直接驳回了申请再审。

    李俊海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虽已受理,但一直未有进展。

    尽管如此,李俊海及全家人依然相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依法审查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处理,化解本案尖锐的矛盾,昭雪李光福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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