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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情形:被胁迫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而重大疾病而不告知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上海黄浦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1、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情形:被胁迫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而重大疾病而不告知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容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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