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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第八条提出“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以自动投标为代表的委托投标业务,是网贷平台上与散标相对的另一大类产品形态——计划类产品的设计逻辑的核心。
* k% P3 i# d3 Q. \) {相比出借散标,自动投标能够大大简化出借人投标流程并有效分散风险,因此这种创新业务一直很受出借人欢迎,尤其是2016年8月“网贷暂行管理办法”提出借款限额要求,网贷资产端纷纷转向小额信贷之后,面对大量的小额借款项目,出借人更加依赖自动投标工具。 + V$ N* q0 K+ {. N# I( [
不过,尽管自动投标非常主流,且确实能够起到便捷投标、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它的负面影响也同样明显。比如最为人诟病的流动性风险,采用自动投标的计划类产品的出借期限,通常与它所投向的底层散标组合的借款期限并不相符,也就是中间存在期限错配,因此在投出借人退出的前提是其他出借人进场承接债转。在去年雷潮期间以及平台发生负面事件时,出借人信心受到影响不愿进来,这让平台陷入流动性危机,造成了目前出借人普遍焦虑的退出难题。
( p6 U! f6 s' v# X" x$ W! p8 X除了流动性风险之外,自动投标一直以来还存在着比如资金池、假标自融、掩盖违规等多种乱相。这种经过打包的产品,债权总额一般较高,动辄成百上千万,但信息披露却非常不透明,有些平台的产品计划在出借前看不到具体的债权信息,只有匹配完成和借款合同成立后才能看到具体借款项目,甚至不排除有平台在计划中隐藏了违规项目。备案试点方案禁止自动投标,就是试图从根源上清理这些违规行为及风险。
2 v" U% y2 t+ E- q& e1 mP2P平台由于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是不可以直接代替出借人做出借决策的,但是所谓自动出借、智能投标、自动匹配等等各种说法,无论什么名称,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自动投标,都是以科技之名来代替出借人做决策。回归本源,替出借人做决策本身就是有违网贷自身定位。 9 A4 ^) w* B- ]
尽管在授权平台自动投标之前,平台大多都会详细说明所谓的匹配策略,也会提供标的样本供出借人查看,但事实上,细致观察可发现,同一样本多半是全平台通用,而且最终匹配到的标的也远超出样本的范围,这表明,事实上出借人在决定加入计划类产品之前,基本很难对所投标的产生直观全面的了解。同时,很多平台为单笔出借资金匹配的借款标的,常常高达数百上千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匹配成功之后,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每一个标的的详情信息,出借人也很难有时间精力一一查看以了解所投标的的质量。
- F: w. i. o$ e( C+ x8 q这本质上,就是平台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备案试点方案此番明确要求网贷平台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其用意就是在让平台和出借人各自归位,网贷平台要退回信息中介的位置,不应代客出借,而出借人则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要自己判断风险作出出借决策。
+ I4 S& G- t) F5 O3 @% }) _监管通过禁止自动投标来强化出借人的主体意识,是无可厚非的,这有利于培养出借人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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